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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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行合同履约管理制度。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未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自上述行为发生日期起三个月至两年内再次投标的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恶劣的,永久性取消其投标资格。

招标人未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依法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依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依法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未入围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开标过程结束后向区交易中心财务部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手续;中标候选人、备用中标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后向区交易中心财务部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手续。投标人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退回保证金手续,造成日后保证金退回困难的,其后果自负。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经两次招标仍无法达到有效投标人数的工程,由招标人向区交易办申请其他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除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第3号令)中规定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招投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交易办负责解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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