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矿业权计算及调整矿业权价款2009-122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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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的通

日期:2010-04-14 来源:| 作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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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

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 价款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根据煤矿、非煤矿山(小型)矿业权有偿取得运行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经研究决定,对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有偿取得实行矿区范围一次性划定,价款分期处置制度

(一)矿业权有偿取得处置。凡属应有偿取得的矿业权,均应向国家缴纳价款。矿业权价款按矿山建设规模和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配置生产所需矿产资源储量,以本

通知规定的价款标准为参数计算。探矿权价款可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招拍挂出让的探矿权除外),按采矿权价款处置规定办理。

(二)一次性有偿取得处置。对批准办理采矿权时经备案或批复的矿山资源储量等于或小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所需资源储量的,价款一次性处置。

(三)分期有偿取得处置。对批准办理采矿权时经备案或批复的矿山资源储量大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所需资源储量的,价款按矿业权有效期限分期处置。

(四)采矿权延续时的有偿处置。对已分期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部分的矿产资源,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办理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有偿处置,价款按延续时的价款标准计算并缴纳。

二、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

(一)采矿权价款:按附表一规定的价款缴纳标准计算。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二)探矿权价款:以本通知规定计算的采矿权价款为基数,按国家出资已达到勘查程度的不同,采用附表二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计算。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调整系数。

三、计算采矿权价款所用资源储量参数的确定

(一)所用资源储量参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批准办证时经备案的资源储量

资源储量

= ——————————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

(二)所用资源储量参数的处理。

1、一次性处置。对符合一次性有偿取得处置的采矿权,计算价款的资源储量参数取批准办理采矿权时经备案或批复的矿山资源储量。

2、分期处置。对应分期有偿取得处置的矿业权,计算价款的资源储量参数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所需资源储量,并按上述公式计算。

3、矿业权延续处置。当申请采矿权延续并获批准后,延续期的价款按延续时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所需资源储量计算,当前次有效期限内的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大于前次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的,其多消耗的资源储量计入本次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中,缴纳标准按本次延续时的标准计算;当前次有效期限内的实际消耗资源储量小于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的,其少消耗的资源储量不计入本次计算价款所用资源储量中,价款也不再重新计算。

四、探矿权价款的处置原则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原则上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可暂不缴纳价款,其价款可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按采矿权价款的计算规定处置。

(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价款处置和缴纳方式按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及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地热水、矿泉水矿业权价款计算所用资源储量的确定。计算价款所用的资源储量可按水利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上确定的取水量。

六、计算价款所采用的资源储量应是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复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中的资源储量。

七、以协议方式出让,或现应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获得但原以行政审批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国家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本通知下发执行前,尚未进行价款处置的矿业权,其储量核实的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

八、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底价确定。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款缴纳标准计算确定招拍挂底价或起始价。招拍挂出让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