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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补偿价格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制定公布,产权调换房价格由区物价局会同区房产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是指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其他权利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辅助用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按本办法执行。原《江宁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江宁政发〔2000〕340号文)、《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宁政办发〔1996〕39号)、《华科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江宁政发〔2003〕113号)、《“百胜”麒麟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江宁政发〔1996〕97号)同时废止。

表1-1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说 明 不分征用土地的具体地类,使用统一的土地补偿费综27(1.8) 合标准 备 注 钢架、竹工大棚等菜地附着物另行补偿 表1-2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补偿标准 说 明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3.0(0.2) 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偿 鱼塘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临时用地 3.0(0.2)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 其他土地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1米以内 4.5(0.3) 取土用地 1-2米 9.0(0.6) 含土地复垦费 (深度) 2-3米 13.5(0.9) 2米以内 3.0(0.2) 堆土区(高2-4米 3.75(0.25) 含土地复垦费 度) 4米以上 4.5(0.3)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备 注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 表2-1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 别 蔬菜 粮油作物 经济类作物 鱼类 品 种 一般蔬菜 水生蔬菜 水稻 麦类、玉米、山芋 豆类、芝麻、花生 油菜 棉花、甜菜、麻类 甘蔗 西瓜、香瓜 草莓 药材、香料 精养鱼 一般鱼 标 准 1.5(0.1) 1.2(0.08) 1.5(0.1) 1.2(0.08) 1.2(0.08) 1.2(0.08) 1.5(0.1) 1.5(0.1) 1.5(0.1) 1.5(0.1) 1.5(0.1) 1.8(0.12) 1.2(0.08)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附着物 补 偿 标 准 钢架大棚(含膜) 12(0.8) 竹工大棚(含膜) 4.5(0.3) 自动 22.5(1.5) 喷灌设施 涵灌 12(0.8) 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费、4.5(0.3) 运输费等) 表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 年龄(周岁) 标 准 女≥16、<45 第二年龄段 2.8 男≥16、<50 女≥45、<55 第三年龄段 2.8 男≥50、<60 女≥55 第四年龄段 2.2 男≥60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说明 十三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3-2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 年龄(周岁) 标 准 16 0.6 女≥16、<45 第二年龄段 1.4 男≥16、<50 女≥45、<55 第三年龄段 1.4 男≥50、<60 女≥55 第四年龄段 1.1 男≥60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说明 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4-1-1 住宅房屋的居住房屋货币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 二 三 房屋重置价 购房补偿价 区位补偿价 成新折算(年) 补偿标补偿 补偿 房屋结构 区位 区位 准 标准 标准 ≤5 〉5≤15 〉15 一等 420 一级 1000 一级 150 二等 400 二级 950 二级 125 砖混 三等 380 三级 900 三级 100 四等 340 四级 850 四级 75 100% 90% 85% 一等 300 五级 800 五级 60 砖木 二等 280 六级 600 六级 50 三等 260 七级 500 七级 50 1、半地下室的按房屋重置价的50%计算; 2、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备 注 的另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3、砖木结构性质认定以建房证中注明的为准。 表4-1-2 辅助用房重置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类别 重置价 300 假层 200 120 等级标准 沿口高度2.4米以上至2.8米以下 沿口高度1.4--2.4米 沿口高度1.4米以下 第一年龄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