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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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上空间越来越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对空间以什么法 来加以调整,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建立独立的“空间法”使之从原 有的土地法原理中脱离出来; [17]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与土地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应以物权法对之调整。 [18](P409—410)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对空间的用益物权 应从地上权、地役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用益权物形式。 [19](P392—393)对于这种 用益物权的名称,王利明先生主张为“空间利用权”。在笔者看来,利用不是法律概念 ,其法律意义即对可以确定的空间占有、使用、收益,为维护法律概念的科学性,民事 主体对他人空间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宜称为“空间用益权”。 收稿日期:2001-10-22 注释: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曲可伸.罗马法原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4][日]原田庆吉.日本民法典史的素描[M].东京:创文社,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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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诗林,张鹏.地役权价值新探[A].判解研究,2001年第1辑[C].北京: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0.

[6][意]桑德罗?斯契巴尼.物与物权[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7][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Z].张企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8]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米也夫.澳门民商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0]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1]Deusches

Rechtslexikon,Band2,2.Aufage,Verlag,C.H.Bech 1992,Seite 1162 [12]米健.用益权;解决所有权难题的一个思路[A].杨振山,[意]桑德罗?斯奇巴尼.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典化(物权与债权之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13]民法大全?学说汇纂第七卷?用益权[Z].米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郑玉波.民法物权[M].台北:台北三民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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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陈朝壁.罗马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16]屈茂辉.地上权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4).

[17][日]伊藤进.空中.地下.地上权[A].田中夫,等.民法总论?物权法[C].法学书院 ,昭和49年.

[18]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9]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 出处:原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