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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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既考虑资产规模实际也考虑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集团管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购销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

(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

(七)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

(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的。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的。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的。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八)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