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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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

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湘职改[200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5.05.10 【实施日期】2005.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职改[2005]1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系列职改办,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快构建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标准,重在社会与业内认可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工作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别对待职称外语水平要求。凡企业及县以下(含县)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 / 2

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水平考

试,也可参加由省人事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科技英语培训考试,两种方式取得的合格成绩皆可作为职称外语水平依据。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属于湘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湘西地区开发范围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其成绩作为评审条件之一。但不作为参评资格的否决依据。从2005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成绩,取消有效期限,但此前参加的职称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和参加国家相关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详见湘职改〔2005〕2号)。

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从2005年起,凡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教、中专、高中(含职高)教师、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可正常申报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试行条例》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国家规定);取得中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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