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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

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公治[2009]62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9.12.24 【实施日期】2009.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有关事项的通

(公治[2009]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9年9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GA/T848-2009,以下简称GA/T848)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GA/T848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有效减少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安全评价的范围。

GA/T848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要求,是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在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地面库、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不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的认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GA/T848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由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从事安全评价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目前,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共有8家(详见附件)。上述8家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活动。对符合条件、尚未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资质的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省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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