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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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1. 总则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制定 本

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 审应遵守本准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 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 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

1、编制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九条“申请

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而编制。

2、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 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 的特殊性,

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条文解释】

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 9份,这 9 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 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 术语和定义

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 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 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 力是

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条文解释】

1、资质认定: 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检验检测行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和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按照标准 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2、检验检测机构: 本评审准则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 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 总称。检验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 告、证书。

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评审

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 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的评审活动。

4. 评审要求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文解释】

本条款是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条文解释】

1、依法设立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

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 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 注册文件, 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 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负责, 并 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 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应为依法成立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该检 验检测机构

在其法人单位内应有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应提供所在 法人单位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条文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 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 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 构,应明确

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

2、质量管理 : 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与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质量管 理可分为质

量策划、 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 质量管理可保障技术管理, 规范行政管理。

3、技术管理 : 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技 术人员、设

施、设备等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通过检验检测活动得出数据和结果,形成检验检测 机构报告或证书的全流程管理。对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持活动,如仪器设备、试剂和消费性材料的采 购,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服务等也属于技术管理的一部分。

4、行政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维持、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命、财务的支持和 内外部保障

等。

5、技术管理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 质量管理是技术管理的保障, 行政管理是技术管理资 源的支撑。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条文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原

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有关 诚信的基

本要求,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参考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 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 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 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条文解释】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 并消 除或最大

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 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与检 验检测委托

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的管 理层和员工不会受到不正当的压力和影响, 能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确保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的真 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单位的其他部门, 从事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关的研究、 开发 和设计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授权职责,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受其所属单位其他部门 的影响,保持独立和公正。

4、检验检测机构应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从业的检验

检测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 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 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条文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 应制定有关措施, 并有效实施, 以保证客

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2、检验检测机构应对进入检验检测现场、 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 保存检验检 测记录和形

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环节,应执行保密措施。

3、样品、客户的图纸、 技术资料属于客户的财产, 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保护客户财产的所有权, 必要时,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客户签订协议。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 以及来自监管部门和投诉人的信息承担保护责任。

4、除非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时,应征得客户同意。 具有与其从事检

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条文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建立和保持人 员管理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 对人员资格确认、 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 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 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 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条文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管理程序,该管理程序应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资格确认、任用、 授权和能力

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对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予以明确, 使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并有相应权力和资源, 确保管理体系运行。

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 人员(检验

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 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 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 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 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