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4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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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闽国土资文?2009?248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切实提高我省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从严控制矿山数量,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矿业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为从源头上控制矿山数量,进一步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水平,增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

力,从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小、散、乱”问题,我省继续从严从紧审批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属以下3种特殊情形,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产业政策、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方可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

(一)中央财政地勘专项资金及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石油、天然气、煤、金、银、铜、铁、锰、钼、钨、锡、稀土等我省建设急需短缺矿种的勘查项目;

(二)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勘查项目,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或提供工业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石灰岩、石英砂等非金属矿种的勘查项目,地热、矿泉水的勘查项目,以及专门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普通建筑石料且符合《福建省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设立条件》(附件4)的开采项目;

(三)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整合后符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的勘查项目、开采项目;已建矿山(饰面石材除外)申请外围找矿,符合国家规定和资源整合要求,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的勘查项目。

二、从严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延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严格实施勘查区块退出制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促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应根据地质找矿规律和勘查工作规范开展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切实提高地质勘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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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有效投入,缩短勘查周期,禁止圈而不探。探矿权到期后需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探矿权延续审批条件》(附件1),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勘查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应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不断提高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采矿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附件2)的,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三、依法严格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审批探矿权转采矿权有关手续。属中央财政地勘专项资金及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探矿权,煤的探矿权,金、银、铜、铁、钼、锰、锡资源储量(金属量)中型以上(含中型)规模的探矿权,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已设立为重点工程建设配套或提供工业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石灰岩、石英砂等非金属矿种的探矿权和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已建矿山(饰面石材除外)外围找矿的探矿权,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部分矿种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立条件》(附件3)的,方可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登记手续。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责任机制,重点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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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污染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位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采区的开采矿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提请矿山所在地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⒈ 福建省探矿权延续审批条件

⒉ 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

⒊ 福建省部分矿种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立条件 ⒋ 福建省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设立条件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业权 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矿产资源

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地勘局、煤田地质局,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能源集团公司、建材(控股)有限公司,中冶地质二局、中化福建地勘院,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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