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4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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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探矿权延续审批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管理,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探矿权延续审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规划要求。勘查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分区布局,不得位于省、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划定的禁勘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河流两侧一定距离,重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的探矿权,不予受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二、环保要求。严格环保准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批准前,组织编制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铅锌矿探矿权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环评审批),凡未经环评审批的,不予受理或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以槽探、坑探等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勘查活动结束后申请采矿权的,应对其遗留且不再利用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勘查要求。探矿权人历年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应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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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记录,对发现探矿权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予受理或办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有效期内无故停止勘查六个月的;不按规定报告开工情况的;未完成最低投入的;勘查设计重大变更没有报告备案的;未按勘查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勘查的;存在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探矿权行为的;有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的;存在越界勘查行为的;由非委托的地勘单位实施勘查的;探矿权人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人委托的地勘单位不符合地勘资质要求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和受委托地勘单位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四、勘查投入要求。提高勘查工作年度最低投入标准,每年设计的勘查投入不低于1万元/km,达不到每年设计投入要求的,不予受理勘查许可延续登记手续。

五、区块退出要求。地质预查周期为二年,期满后不再延续预查阶段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选择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块,申请转入普查工作阶段;不具备转入普查工作阶段条件的其他区块面积,应予以强制性退出。地质普查项目周期为三年,探矿权人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选择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区块,申请转入详查工作阶段;确因地质工作复杂等原因,局部或全部区块不能转入详查阶段的,可申请延续开展普查,但每延续一次(一次1年)应按初次设立勘查区块面积的20%缩减。普查期满转入详查阶段的探矿权,原普查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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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的必须整体开展详查,大于1平方公里且小于5平方公里(含5平方公里)的应选择不少于1平方公里的有利区块开展详查,大于5平方公里的应选择不少于原普查面积的20%的有利区块开展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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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采矿权延续审批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管理,体现从严原则,采矿权延续审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时限要求。以有偿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到期但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资源尚未采完,或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到期但设计服务年限尚未到期,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其他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二、规划要求。开采矿山应当位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可采区。位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划定的禁采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河流两侧一定距离,重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的开采矿山,以及存在“楼上楼”关系无法实施整合的开采矿山,不予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三、规模要求。原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达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并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矿山,方可申请办理延续开采登记手续。

四、环保要求。按规定重新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煤、金属矿、水泥用灰岩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除水泥用灰岩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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