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站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工作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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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

7、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时进行“三同时”审验(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和安全评价,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9、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10、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或逾期不改的,应报请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现场进行核实、督察,确实存在隐患的,要当场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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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土小时内向乡镇安监站、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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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l、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2、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站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对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乡安监站登记备案。

5、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监站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6、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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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万无一失。

7、对重大(重点)隐患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

8、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9、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本辖区企业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关注安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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