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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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协调、落实各项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风险管理部门或其他综合管理部门为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指导、评估、监督各部门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协调业务条线部门,汇总、确定重要业务的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组织开展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与改进;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培训等。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执行部门,包括业务条线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业务条线部门负责风险评估、业务影响分析,确定重要业务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负责业务条线重要业务应急响应与恢复;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技术应急响应与恢复。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保障部门,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公共关系部门、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后勤部门、保卫部门等,为业务连续性日常管理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安全保障和法律咨询。其中,公共关系部门应当制定对外媒体公关策略,制定和执行对外媒体公关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负责本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本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开展本部门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与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负责并定期开展全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审计工作。

第二节 应急处臵组织架构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运营中断事件应急处臵的组织架构,包括应急决策层、应急指挥层、应急执行层和应急保障层。

第十九条 应急决策层由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决定应急处臵重大事宜,包括:决定运营中断事件通报、对外报告和公告;批准启动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层由商业银行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和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运营中断事件处臵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督导应急处臵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执行层由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执行部门组成,负责业务条线与信息技术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急保障层由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保障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臵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保障,应急处臵对外报告、宣告、通报和沟通与协调,以及对外媒体公关、秩序维护、安全保障、法律咨询和人员安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业务影响分析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业务影响分析识别和评估业务运营中断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明确业务连续性管

理重点,根据业务重要程度实现差异化管理,确定各业务恢复优先顺序和恢复指标。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全面业务影响分析,并形成业务影响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识别重要业务,明确重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所需关键资源及对应的信息系统,识别重要业务的相互依赖关系,分析、评估各项重要业务在运营中断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分析重要业务运营中断可能产生的损失与业务恢复成本,结合业务服务时效性、服务周期等运行特点,确定重要业务恢复时间目标(业务RTO)、业务恢复点目标(业务RPO),原则上,重要业务恢复时间目标不得大于4小时,重要业务恢复点目标不得大于半小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业务重要程度和恢复优先级别,并识别重要业务恢复所需的必要资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分析业务与信息系统的对应关系、信息系统之间的依赖关系,根据业务恢复时间目标、业务恢复点目标、业务应急响应时间、业务恢复的验证时间,确定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信息系统RTO)、信息系统恢复点目标(信息系统RPO),明确信息系统重要程度和恢复优先级别,并识别信息系统恢复所需的必要资源。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业务连续性风险评估,识别业务连续运营所需的关键资源,分析资源所面临的各类威胁以及资源自身的脆弱性,确定资源的风险敞口。关键资

源应当包括关键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关键的人员、业务场地、业务办公设备、业务单据以及供应商等。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敞口制定降低、缓释、转移等应对策略。依据防范或控制风险的可行性和残余风险的可接受程度,确定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原则与措施。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结果,依据业务恢复指标,制定差别化的业务恢复策略,主要包括关键资源恢复、业务替代手段、数据追补和恢复优先级别等。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业务恢复策略,确定灾难恢复资源获取方式和灾难恢复等级。

第四章 业务连续性计划与资源建设

第一节 业务连续性计划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业务恢复目标,制定覆盖所有重要业务的业务连续性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业务连续性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业务及关联关系、业务恢复优先次序; (二)重要业务运营所需关键资源; (三)应急指挥和危机通讯程序;

(四)各类预案以及预案维护、管理要求; (五)残余风险。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