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辩是一种逻辑错误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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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述故事中那位成年男子的推论。故意虚构事物间的因果联系为某种观点作论证,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一种诡辩手法。三呼“最小”与“最大”中共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根据大量的事实材料,对“文化大革命”作出了这样一个定义式的论断:“‘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但是,反革命野心家林彪在“文革”中却声嘶力竭地叫喊:“文化大革命损失最小最小最小,成绩最大最大最大。”对林彪的这种谬论,如何从逻辑上进行分析呢?充足理由律要求,要确定一个思想为真,不但要有理由,而且理由必须真实、全面。凡讲不出任何理由的论断就是武断或无根据的瞎说,从而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最起码的要求(要有理由)。诡辩手法之一是所谓“反复断言法”,即对某种观点或主张不加任何论证,而是用坚定的口吻一再重复申述。例如对事物不进行论证,只是反复地断言“就是好,就是好”或者“就是坏,就是坏”。诡辩论者信奉的哲学是“不说假话就办不成大事”,“谎言重复千遍也会变成真理”。诡辩论者利用了人们的这样一种心理习惯,即当讲话人用异常坚定和确信的语气一再重复某种观点时,听者就会产生一种心理趋向,完全忽略了观点本身的正确性,也不管讲话人是否已经提出有力的论据来证明其为正确,他们会趋向于相信这种观点。特别是当讲话人是有很高声望的权威人士(政治家、大学者以及某一事业上的成功者)时,听众更容易接受他反复申述的观点。林彪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于“文化大革命”,他认为似乎连着说三个“损失最小”,损失就会真的变成最小,接着再三呼“成绩最大”,成绩就会从天而降。林彪一再重复这种谬论的目的,是为他妄图篡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权服务的。从逻辑上看,他的论断是毫无理由的。最后,应指出的是,充足理由律只是要求在论证某一思想观点时,要有充足理由。至于论证中提出的一些具体理由是否真实、正确和全面,充足理由律本身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实践和各门具体科学来解决。七、演绎推理中的诡辩术引言推理是从已有的知识推出新知识的思维过程,它是对现实的间接认识。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在推理中作为已有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前提,作为推出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结论。另外,还有前提和结论的联结方式,称为推理的形式。形式逻辑根据推理的结论是否有必然性,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在非演绎推理中又分为不完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后面还要介绍这两种推理)。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非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不蕴涵结论,即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结论可能假。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前提是真实的;即前提断定的思想内容同客观实际相符合;第二,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即推理遵守推理的规则和逻辑的规律。前提虚假或推理形式错误的推理都是不正确的推理,不正确推理的结论的真假是不确定的。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要靠各门具体科学、并且最终要靠实践来解决,形式逻辑只是要求前提必须真实。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这是形式逻辑专门研究的问题,它能帮助我们判明一个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推理形式既能保证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又能帮助揭露前提中的谬误,即当结论假推理形式正确时,我们就可以断定,必有虚假的前提。诡辩论者在演绎推理中玩弄的诡辩手法,从大的方面看,一是故意应用虚假的或片面的前提,二是应用错误的推理形式。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我们将在下面结合“实例分析”给以揭露。实例分析照相机是我的某市公安局抓住了一个惯窃犯,在他的住所搜出大量现金及照相机等赃物。讯问时,此惯犯很不老实,一口咬定现金是拣来的,照相机是几年前从旧货店买的。公安局决定以审讯照相机的来历为突破口,并由证人(照相机被窃者)出庭作证。下面是审讯时的一段记录:审判长:(问证人)“照相机有什么特征吗?”证人:“有,这个照相机与众不同,它有一个暗钮,不熟悉的人是找不到这个暗钮的,也就打不开照相机。”审判长:“被告,你把这架照相机打开。”被告:“审判长,假若我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是吗?”审判长:“不对,打开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是你的;而不能打开,那就证明一定不是你的。”被告犯有两处诡辩错误。其一,证人说:“不熟悉这个照相机的人就打不开这个照相机”,这个判断蕴涵着“谁能打开照相机谁就熟悉这个照相机”,而被告却把它偷换为“谁能打开这个照相机,照相机就是谁的”;其二,从推理的角度看,审判长和被告都应用了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但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例如,从“如果某人是山东人,则他是中国人”的前提,可推出“如果某人不是中国人,则他不是山东人”的结论,但不能推出“如果某人是中国人,则他是山东人”。审判长应用的推理是:如果照相机是你的,你就能把它打开;所以,如果你不能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不是你的。这是一个从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的正

确的假言直接推理(仅有一个前提的推理叫直接推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的推理叫间接推理),又称为假言易位推理。而被告应用的推理是:如果照相机是我的,我就能把它打开;所以,如果我能把它打开,那就证明照相机是我的。这是一个从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的假言直接推理,违反了推理规则,犯了“肯定后件”的错误。审判长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因而指出:“不对,打开了,并不能证明它一定是你的。”后来被告未能打开照相机,迫使他不得不低头认罪。这就更加证实了审判长的推理是正确的,并充分暴露了被告的诡辩。杀盗非杀人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墨家学派,曾对形式逻辑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墨家的逻辑中也有错误的东西。如在墨家的《小取》中,有这样一个推理:“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从“盗是人”的前提能推出“杀盗不是杀人”的结论吗?不能。因为在前提中,把“盗”包括在“人”的外延之内,而在结论中却又把它排斥于“人”的外延之外,这不仅偷换了“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偷换了它的内涵,使“人”这个概念失去了自身的确定性和前后一贯性,违反了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从而构成了诡辩。另外,从《小取》中举的一些推理的例子来看,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例如,在《小取》“是而然”的推理中有这样一个推理:“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我们认为这个推理是正确的,它是对“杀盗非杀人”推理的否定。我国逻辑界有些同志为“杀盗非杀人”的推理作辩护,他们说“杀盗非杀人”中的人,指的是盗以外的普通人。这个解释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它和“盗,人也”的前提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并存。还有的同志想用“杀死敌人不犯杀人罪”作理由来证明“杀盗不是杀人”。这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不犯杀人罪”和“不是杀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用前者来取代后者。打个比方说,难道我们能以“杀死猪不犯杀猪罪”为理由来证明“杀的不是猪”吗?可见,为诡辩作辩护也难免陷入诡辩。老虎是老动物甲乙二人对话。甲:语言是交际的工具吗?乙:是的。甲:以“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作前提,能否推出“汉民族的语言是汉民族的交际工具”的结论?乙:完全能推出。甲:虎是动物吗?乙:当然是。甲:以“虎是动物”作前提能推出“老虎是老动物”的结论吗?乙:不能。甲:为什么前一个推理能成立,而这个推理不能成立?它们不是一样的吗?乙:不能回答。以上两个推理叫附性法推理,简称“附性法”。所谓附性法是指在一个全称肯定判断或者单称肯定判断的主项与谓项的前面和后面。都加上一个相同的概念,从而得到一个新判断(结论)的直接推理。从语词的角度来说,附加的语词可以是形容词(表示性质)或数词(表示数量),也可以是动词(表示行为)。附性法要保证从真前提推出真结论,必须遵守推理的规则。规则之一是:附加的概念在与前提的主项与谓项结合后,不能有不同的涵义,所反映的对象必须是相同的。例如:山东大学的学生是大学生;所以,大多数的山东大学的学生是大多数的大学生。这个推理就违反了这条规则。从语词上看,虽然附加的是同一个语词“大多数”,但当它与主谓项结合后却表示了不同的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不同的(外延不同)。在主项中是指山东大学学生的“大多数”,在谓项中是指大学生的“大多数”。再拿上面甲所说的两个推理来看,前一个推理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遵守了这条规则,后一个推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违反了这条规则。众所周知,“老虎”这个概念在自然语言中已经有了确定的涵义,指的是一种凶猛的动物,从语词上说,这是一种动物的专有名称,其中的“老”并不反映生理属性,即不表示年龄大;而在“老动物”中的“老”,反映的是生理属性,即表示年龄大。可见,这个推理是利用了不同的语境偷换了概念的诡辩推理。犬可以为羊战国时代惠施一派的辩者提出了许多既违反常识又违反逻辑的诡辩命题,“犬可以为羊”。就是其中的一个。狗怎么可以是羊呢?这些辩者没有留下什么具体论证的资料。逻辑史家根据惠施一派的“合同异”的思想,推测他们的论证很可能是这样的:羊是动物,犬是动物;所以,犬是羊。如果这个推测不错,则上述论证是应用了一个三段论推理,然而它违反了三段论“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的规则,犯了“中项一次也不周延”的错误。因为中项“动物”作为两个肯定前提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即大前提并未断定羊是动物的全部,小前提也未断定犬是动物的全部。这样,中项“动物”就失去了联结大项“羊”,和小项“犬”的桥梁作用,因而推不出“犬是羊”的结论。如果从辩证逻辑的角度看,上面的论证犯了“用一般代替个别”的错误。因为“动物”是一般,羊和犬是个别,羊和犬除了共同具有动物的属性外,还各具有不同的特点。上述论证只片面强调羊和犬的共性,抹煞了二者之间相互区别的个性,由此得出“犬是羊”的诡辩结论。诡辩论者在议论中常犯这种错误。例如:(1)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揭露了反动派这样的诡辩;甲生疮,你也生疮;所以你和甲一样。卖国贼是说诳的,你也是说诳的;所以你是卖国贼。(2)“文革”期间,“四人帮”一伙把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

诬蔑为“洋奴哲学”。在他们的“大批判”文章中,流行这样一种推理:洋奴主张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你主张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所以你是洋奴。例(l)中的两个三段论的中项分别是“生疮”和“说诳的”,例(2)中的三段论的中项是“主张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它们作为肯定判断的谓项是不周延的。所以,都犯了“中项一次也不周延”的诡辩错误。日远长安近还是日近长安远《晋书》记载了晋明帝小时候的一个故事:一只有几岁的晋明帝,有一天在他爸爸身边玩耍,正巧碰上从长安来的使臣。爸爸问他:“你说太阳和长安哪个离你近?”儿子答:“长安近。因为没有听说过有人从太阳那边来,不就是证明吗?”爸爸听了很高兴,想把自己的儿子当众夸耀一番。第二天当着许多大臣的面又问他:“你说太阳和长安哪个离你近?”“太阳离我近。”这个孩子忽然改变了答案。爸爸感到惊奇,便问他说:“你为什么和昨天说的不一样呢?”儿子答:“为什么说太阳离我近呢?因为我抬头能望见太阳,却望不见长安呢!”群臣听了,都趋炎附势地夸他说的有道理。“日远长安近”与“日近长安远”,这是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只有几岁的晋明帝却要想证明它们都真,可谓是个小小的诡辩家。其实,他的两个论证都是错误的。当他论证“日远长安近”时,引用的理由是“我没有听说有人从太阳那边来”。这个理由和“日远长安近”联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省略三段论,把省略掉的大前提恢复出来就是:“凡是没有听说有人从那里来的地方,都比听说有人从那里来的地方离我远。”用这个大前提作为衡量事物离我们远近的标准,是不能成立的,犯了大前提虚假的错误(尽管结论是真实的)。当时晋朝以建业(现在的南京)为首都,如果使用上述标准,那么在建业听说有人从长安(现在的西安)来,没有听说有人从洛阳来,能证明洛阳距建业比长安距建业更远吗?当晋明帝论证“日近长安远”时,引用的理由是“我抬头能望见太阳,却望不见长安”。这个理由和“日近长安远”联在一起,也构成了一个省略三段论,把省略掉的大前提恢复出来就是:“凡是我能看见的东西,都比看不见的东西离我近。”用这个大前提作为衡量事物离我们远近的标准,也是不能成立的,同样是犯了大前提虚假的错误。古人云:“目能视千里,而不能自见其眉。”如果使用上面的标准,就会得出十分荒谬的结论:眉毛离我的距离,比千里之外的事物,比能望见的太阳还要远。诡辩论者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在论证问题时,带有极大的主观任意性。他们不顾实际情况如何,只是随意地提出一种论据为某一观点作辩护,也可以提出另一种论据证明相反的观点是正确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外篇《秋水》中记载着庄子与惠施在壕梁之上观鱼时的一段对话。庄子说:“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惠施问:“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反问道:“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下面还有惠施的诘难和庄子的回答,这里不再征引。惠施和庄子关于是否知道游鱼快乐的问答都带有诡辩的性质。首先,作为正确的提问,惠施应对庄子说:“你怎么知道鱼快乐呢?”而惠施却又加上了一个前提:“你不是鱼,怎么能知道鱼快乐呢?”这就构成了一个省略推理,省略的大前提是:“凡鱼以外的事物,都不能知道鱼快乐。”其次,作为正确的回答,庄子应当说明自己为什么知道鱼快乐的理由。庄子避开了正面回答,而是抓住了惠施的“子非鱼,安知鱼之乐”这句话反问道:“你不是我,怎么知道我不知道鱼的快乐呢?”这个反问也构成了一个省略推理,省略的大前提是:“凡不是我的人,都不能知道我知道鱼的快乐。”我们认为,在惠施的问和庄子的反问中所省略的两个大前提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二者之上都隐藏着(或省略)一个更一般性的前提:“一个人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事物都不能认识。”这是不可知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我这也是学雷锋公共汽车刚到站停住,一个小伙子推开前面排队候车的人,横冲直撞地挤上公共汽车。一位老大爷对他说:“年轻人,应该学雷锋呀!”小伙子说:“我这也是学雷锋呀!”“雷锋是这样吗?”老大爷生气地说。小伙子说:“我是学习雷锋的钉子精神,钉子精神就是要有挤劲和钻劲。”从逻辑上看,小伙子的话构成了一个三段论。所谓三段论是这样一种推理,它是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中项),把两个性质判断的前提联系起来,从而推出结论的演绎推理。要保证三段论推理形式正确,必须遵守三段论的规则。其规则之一是: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概念(大项、小项和中项),不能多也不能少。如果一个三段论虽然在语言形式上是三个语词,但实际上表达了四个概念,那么就缺少一个共同的概念把大小前提联结起来,就会得出错误的甚至荒谬的结论。这样的错误叫“四概念”的错误。上面讲的那位小伙子正是犯了这种错误,因为他的话是应用了这样一个三段论:挤劲和钻劲是雷锋的钉子精神(大前提),我上公共汽车横冲直撞是挤劲和钻劲(小前提);所以,我上公共汽车横冲直撞是雷锋的钉子精神(结论)。这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中的“挤劲和钻劲”虽然语词形式相同,但却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工作和学习上的挤劲和钻劲,

挤的是时间,钻的是科学知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后者是破坏公共秩序的挤劲和钻劲,挤的是人群,钻的是空子,是损人利己。所以,小伙子是故意歪曲了“雷锋的精神”,用偷换概念的手法,为自己不遵守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作辩护,因而纯属诡辩。诡辩论者在应用三段论时,惯用的手法之一,就是利用相同的语词作掩护,暗中偷换了作为中项的概念。人命是你谋害的《老残游记》第十六回里,讲了一个糊涂县官刚弼误断一起重大谋杀案件的故事。书中对刚弼的断案是这样写的:“..那衙役们早将魏家父女带到,却都是死了一半的样子。两人跪到堂上,刚弼便从怀里摸出那个一千两银票并那五千五百两凭据..叫差人送与他父女们看。他父女回说:‘不懂这是什么原故。’..刚弼哈哈大笑道:你不知道,等我来告诉你就知道了!昨儿有个胡举人来拜我,先送一千两银子说,你们这一案,叫我设法开脱;又说如果开脱,银子再多些也肯..我再详细告诉你: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为什么肯拿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呢?这是第一据..倘人不是你害的,我告诉他照五百两一条命计算,也应该六千五百两,你那管事的就应该说:‘人命实不是我家害的,如蒙委员代为昭雪,七千八千俱可,六千五百两的数目却不敢答应。’为什么他毫无疑义,就照五百两一条命算帐呢?这是第二据。我劝你们早迟总得招认,免得饶上许多刑具的苦楚。那父女两个连连叩头说:‘青天大老爷!实在冤枉!’..”(注:刚弼误认魏氏父女为谋毙一家十三口之重犯,魏氏仆行贿求免,刚弼即以此论证之)“人命是你谋害的”,这是刚弼断案的结论。根据书中所说的事实,这个结论是错误的。那么,刚弼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呢?原来他在断案时应用了两个推理,其完整形式是:(l)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就不会拿出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你家已拿出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所以,人命是你谋害的。(2)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就不会答应按五百两一条人命的规定算帐;你家答应按五百两一条人命的规定算帐;所以,人命是你谋害的。这是应用了两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从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推理形式是正确的,但两个假言前提不能成立,从前件推不出后件。因为旧社会的黑暗官府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被诬告而蒙受不白之冤的人,也往往不得不用行贿的办法,以求得官司了结无事。因而不能仅仅根据行贿这一事实,来证明行贿者一定是罪犯。从逻辑上看,刚弼的断案推理犯了“前提虚假”的诡辩错误。你能叫得它答应你吗《阿.. Q正传》里写阿.. Q有一次到静修庵的菜园去偷萝卜,被老尼姑发现了。开始,阿.. Q不承认,后来老尼姑指着他的衣兜说:“..这不是?”阿Q争辩说:“这是你的?你能叫得它答应你吗?..”阿.. Q的争辩,是应用了一个省略推理,他想以此证明偷的萝卜不是老尼姑的。把这个省略推理恢复为完整的形式就是:只有你能叫得它答应的东西才是你的;这菜园里的萝卜不是你能叫得它答应的东西;所以,这菜园里的萝卜不是你的。这是一个从否定前件到否定后件的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推理的形式虽然正确,但被阿.. Q故意省略掉的大前提“只有你能叫得它答应的东西才是你的”,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可见,阿.. Q的推理是一种可怜的诡辩。是遭到憎恨还是获得称赞一个古雅典人对他的那个企图以演说才能来求取功名富贵的儿子说:如果你说真话(揭露贵族剥削和压迫平民的事实),则贵族们就会憎恨你;如果你说假话(为贵族歌功颂德),则平民们就会憎恨你;你或者说真话,或者说假话;所以,或者是贵族们憎恨你;或者是平民们憎恨你。总之,无论哪种情况,对你都是不利的。儿子回答道:如果我说真话,则平民们就会称赞我;如果我说假话,则贵族们就会称赞我;我或者说真话,或者说假话;所以,或者是平民们称赞我,或者是贵族们称赞我。总之,无论哪种情况,对我都是有利的。父子二人应用的都是充分条件假言选言推理的构成式,推理形式是正确的。但父亲和儿子的推理都是片面的,都犯了“片面推理”的错误。在奴隶社会里。由于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所以不管是为平民说好话,还是为贵族说好话,都会同时引起两种不同的结果——有利于自己和不利于自己。从形式逻辑的观点看,父亲和儿子所作出的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前提的后件不应是简单判断,而应是联言判断(复合判断)。因而推理的全面表述应是:如果说真活,则会遭到贵族们的憎恨并且会获得平民们的称赞;如果说假话,则会遭到平民们的憎恨并且会获得贵族们的称赞;无论哪种情况,其结果总会被一方憎恨,被另一方称赞。父亲在应用推理进行论证时,只讲不利于儿子的结果,儿子在应用推理进行论证时,只讲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所以,父子二人应用的都是诡辩推理,犯了“后件不全”的错误。但从儿子想通过演说以求取功名富贵的动机来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恐怕只能说假话——为贵族们歌功颂德。这样,其结果就是:获得贵族们的称赞和遭到平民们的憎恨。你不要着急春秋末期的郑国有一位名叫邓析的人,他很有学问,又精通诉讼之法,不但亲自帮助别人打官司,而且还教人讼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