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人客户信用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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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法人客户信用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客户信用方式用信管理,提高对优良客户的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尽量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严格掌握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和业务准入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以信用方式发放信用。

二、企业法人客户办理长期信贷业务原则上应严格落实担保,确实需要以信用方式办理的,一律报总行批准。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用信采用信用方式、项目建成后能够落实有效担保的长期信贷业务,按本规定第三、五条执行。

三、企业法人客户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中短期信贷业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度信用等级在AAA(含)级以上;

(二)用信后资产负债率低于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制定)中所属的细分行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的良好值; (三)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小于(或等于)零但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承诺偿还我行信用前不再将资产抵(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下列企业法人客户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中短期信贷业务,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信用方式授信额度核定应报一级分行以上审批:

(一)由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含)以上的世界500强 (由《财富》杂志最新评出)在华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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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事主营业务经营的核心子公司;

(二)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

(三)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的行业重点客户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50%以上(含)的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核心子公司;

(四)银团贷款客户且农业银行贷款份额不超过50%。

四、事业法人客户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度信用等级在AAA级(含)以上;

(二)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常性收支结余小于(或等于)零但最近三年经常性收支结余之和大于零且预计现金流状况向好;

(三)用信后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承诺偿还我行信用前不再将资产抵(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

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和总行认定的其他优质事业法人客户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可不受第(二)、(三)款限制。

五、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其他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同类用信也采用信用方式,出于同业竞争需要确需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而又无法满足第三、四条规定条件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优秀类一级分行辖区内的信贷业务,可报一级分行批准信用方式授信额度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其他地区的信贷业务,应报总行批准。

六、各级行对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在信贷合同中就客户的长短期偿债指标、盈利能力、重大固定资产建设、对外担保额度、利润分红等设定限制性条件,客户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及时采取追加担保、提前收回信用等风险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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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级行应加强对以信用方式用信客户的贷后管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法人客户至少作为二级分行管理客户,一旦客户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不再满足上述信用贷款条件,应立即停止发放信用贷款,并视情况采取追加担保、提前收回信用等风险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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