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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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

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深府[2006]14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8 【实施日期】200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6年8月8日 深府〔2006〕1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和《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发〔2003〕5号),切实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面 1 / 3

临的问题与困难,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及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强力推进民营

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后劲,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民营企业实行梯度扶持和重点培育

(一)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实行重点扶持。科学制订按行业细分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办法,筛选出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跨国经营能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的行业骨干企业,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较快、产品市场前景好的优质成长企业,认定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建立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重点扶持。

(二)建立科学的阶梯式扶强助弱服务机制。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度扶持”的原则,加快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针对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建立科学的阶梯式扶强助弱服务机制,发挥市场对资源调配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政府资源配置,引导培育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从发展空间上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三)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供地,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问题。根据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所确定的供地规模,结合民营经济在我市各经济成分中所占份额,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供用地,用于解决民营领军骨干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

(四)构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房地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用地供需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全市新供用地的规模、区位、产业引导要求等信息,并对土地供求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构建全市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发展工业房地产租赁中介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民营企业厂房租赁的交易成本。 (五)升级改造旧工业区,优化利用同富裕工业区和扶贫奔康工业区,为民营企业发 2 / 3

展提供空间。加快实施厂房再造、产业置换,对特区内具备区位和设施配套条件的旧工

业区,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引导,对旧厂房进行修缮或改建,提升园区的整体品质,鼓励处于创业期的研发、设计、创意型民营企业在园区内孵化成长;对特区外《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确定的近期重点发展园区和重点改善园区,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带动各园区周围零散工业用地与小型工业区的整合改造,为具有一定规模、处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利用已建或在建的同富裕工业区和扶贫奔康工业区,采取租用和命名挂牌等形式,通过政府引导,建成一定数量的“廉租厂房”,满足从孵化创业阶段走向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对扩大生产空间的需求。

(六)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带和产业集聚基地,为民营企业提供集群发展空间。依托正在建设的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和市产业集聚基地空间平台,按照产业链的发展需求,优先安排主导产业特色明显、掌握核心技术并对产业带及基地内产业链环节具有延伸、补充和壮大作用的民营企业入驻。

(七)建立土地使用年限弹性化制度,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不同行业在发展周期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自身对用地的需求,适当缩短工业用地的使用期限,研究制定更富有弹性化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水平。 (八)针对民营企业配套设施需求,改善工业园区的配套服务环境。对邻近城市生活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加强市政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园区工作人员生活环境质量和交通可达性;对远离城市生活服务区的园区,加强园区内部和周边的生活居住配套,加大园区内集中廉租房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对无条件或近期难以解决有关配套设施的园区,适当鼓励和引导利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为产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生活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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