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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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酒店式公寓

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为加强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审批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镇江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1、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建筑形式,可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也可布置在商业、办公用地上或居住用地上兼容建设。其中使用年限,商业、办公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

2、 在商业、办公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一般不超过25%,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不受限制,(建设比例指酒店式公寓的用地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

3、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置。

4、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按公建配建标准执行。 5、 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商业、办公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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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6、 酒店式公寓层高不得超过4.6米,超过4.6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7、 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不得大于120平方米。

8、 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立面和风格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9、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酒店式公寓”字样。

10、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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