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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

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甘国资监事[2006]5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甘国资监事[2006]58号)

各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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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

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使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能够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实施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确评价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监事会的设立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

(二)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关于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发〔2005〕51号)所规定的管理权限,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班子的省属31户国有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代表,由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委派,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依法选举产生,企业监事会及委派人员代表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对国有资产经营实施有效的监督,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 监事会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 (一)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依 2 / 4

法代表出资人履行监督职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

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被监督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督、质询,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工作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三、监事会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一)工作要求 3 / 4

1、依法监督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产权变动(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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