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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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的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公司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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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四、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

2232 应付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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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财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借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司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11 代理业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款项,包括受托贷款资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收到的代理业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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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本科目。

(二)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代理业务资产——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本科目,按属于公司的收益,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划转、核销或退还代理业务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收到的代理业务资金。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公司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归还的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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