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考点总结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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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了事故应当赔偿;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人大常委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我国矿产资源超180种,所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安全生产适用。 (二)空间的适用

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包括领陆、领水(12海里以内领海)、领空,其他海域包括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劳动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规程、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矿山设计项目:1、通风;2、台阶;3、供电;4、提升;5、防水灭火;6、防瓦斯防尘;7、其他。

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部门参加。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井出口数量和空间应满足安全要求。《矿》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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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设施、通讯设施,法律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严格按照开采不同矿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操作。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必须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2、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3、对使用的机械、设备,排土场、矸石场、尾矿场和矿山闭矿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负有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生产规定;2、制定管理制度;3、配备安全人员跟班检查;4、改善劳动条件;5、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应急计划;7、处理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

1、职代会的监督

矿长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①安全生产重大决策;②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情况;③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④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要求处理情况;⑤重大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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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⑥有关安全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享有以下权利:①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②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问题;③对危害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发现违章指挥保险作业、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情况,有权建议撤离,矿山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职工权利义务;②安全规程规章制度;③安全知识;④事故征兆应急措施;⑤自救急救知识;⑥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3、矿长培训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长考核内容:①法规规程;②安全知识;③安全管理能力;④事故处理能力;⑤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井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井下劳动,不得分配女职工井下..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落实;配备救护医疗急救组织、装备..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项目: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预防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安全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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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维简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在是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现在变化大不统一,是各级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一)消防规划(消防布局、消防站、供水、通讯、通道、装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安全位臵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臵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臵合理位臵,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否则不得使用。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歌舞厅、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五)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制度规程;2、防火责任制;3、消防宣传教育; 4、防火检查;5、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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