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考点总结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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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备案。

消防重点单位还应履行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2、每日防火巡查;3、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七)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八)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制定公约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对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单位定期检查。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限期改正;不改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停业,可处罚款;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

1、消防设计未审核;2、竣工未经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未经消防检查。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令当场改正;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罚款;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四)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拘留) (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警告、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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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一)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停产停业由人民政府裁决) (二)公安机关(拘留)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告交警、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乘车人、过往车辆、行人应当协助。

未造成伤亡,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伤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

(三)受伤人员救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追偿) (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道路通行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保持安全距离;没有超车条件不得超车)

2、交叉路口行驶(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或者警察指挥通过,没有则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严禁超载;影响安全的应公安交通按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标志;运载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4、机动车载人行驶(不超核定人数;客车不得载货,禁止货车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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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拖拉机行驶(高速、中心城区道路禁行;不得载人)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时速不超15km)

(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低于70km不得进;最高不超120km)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公安交通部门) 补充: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以下罚款。1年内醉驾行为处罚2次以上,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二)安全生产犯罪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11条,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强令违章作业,5年以下,特别恶劣以上)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安全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或严”,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或严”,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

(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特别严重3~7年)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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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w以上;3、其他严重后果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下列情形,致使重大损失的:1、不符合验收的;2、未批准不处理的;3、不再具备不撤销的;4、阻碍下级履行的;5、瞒报、谎报的;6、其他 (五)量刑情节的规定

1、“情节特别恶劣”: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损失300w以上;其他

2、瞒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增加死亡1人,或者增加重伤3人或者增加直接损失100w以上;实施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救援的行为(不报谎报;逃匿;破坏现场;伪造证据)。

“情节特别严重”:增加死亡3人以上,增加重伤10人以上,增加直接损失300w以上;暴力、胁迫、命令方式阻止报告事故导致后果扩大;其他。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种类

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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