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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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下交通设施

4.1 地下轨道交通

4.1.1 地下轨道交通的一般规定

1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的现状与规划、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2 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应按独立运行的要求进行设计。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应为立体交叉。地下轨道交通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

3 轨道车站应设置在客流量大的集散点和线路交汇处。车站间的距离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市区不宜大于 1.0km,郊区不宜大于 2.0km。

4 轨道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宜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4.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应危及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的安全。轨道交通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控制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物外侧50m内(已建项目除外);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m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m内。在控制保护区内确需占用的构(建)筑物均应征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以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4.1.3 轨道交通地下站的空间尺寸通常为中心车站全长300m,一般站长180m, 20~30m宽,10m高。

4.1.4 站台的宽度由乘降人数、升降台阶的位置和宽度等决定。一般的站台宽度,侧式站台为每边4.0~7.0m,岛式站台为6.0~12.0m。

4.1.5 为保证安全疏散,地下轨道交通站厅层的深度宜控制在40m以内。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集散和换乘外,应特别注意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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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4.2 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4.2.1 换乘枢纽一般是指多功能、大规模的交通空间设施,是城市地面交通对立体交通空间资源集中利用的体现。一般由空港、轨道交通、常规公共交通、地下停车系统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同组成。根据换乘接驳方式和交通主辅功能的不同将其分为综合枢纽站、大型接驳站、一般换乘站三种类型。

4.2.2 综合枢纽站是指铁路、空港、客运港及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上、地下相结合的换乘方式。

大型接驳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和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下为主的换乘方式。

一般换乘站是指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其竖向空间分布宜采用地面为主的换乘方式。

4.2.3 城市地区中心日换乘客流总量在25~30万人次左右,宜设置地下换乘为主的枢纽(大型接驳站)。

4.2.4 大型接驳站客流量11000~14000人次/小时,用地面积不小于3 ha,其规模可容纳2条轨道交通线的换乘和15~18条公交始发线。用地规模根据轨道昼夜载客总量和人均站场用地计算,人均用地取值0.55~0.85m2,中心区取下限,新区取上限。

4.3 人行地道

4.3.1 城市道路横断面上过街人流量超过5000p/h(人/每小时)时,且同时在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标台/每小时)时,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宜选择人行地道:

1 需保护城市景观; 2 地面呈凸状地形; 3 地面上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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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结合人防、地下空间及地下轨道交通的建设时。

4.3.2 人行地道一般设置在城市中心的行政、文化、商业、金融、贸易区,主要设置于步行人流流线交汇点、步道端部或特别的位置处。

4.3.3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其最小宽度6.0m;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200m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80m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m以内。

4.3.4 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使站点与目的地之间的出行时耗最小化。地下步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200m之内。

4.3.5 地下人行立体设施分为人行梯道、自动扶梯。宽度不小于1.5m;自动扶梯纵坡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梯步宜设休憩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严禁超过18级。

4.3.6 地下人行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无障碍设计要求坡道坡度宜平缓,不宜大于1:12;最大坡度不应超过1:10。

4.4 地下停车场(库)

4.4.1 地下停车库的一般规定

1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考虑地上、地下停车场的比例关系。

2 有非机动车的地区,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比例,并预测非机动车转化为机动车的预期,使地下停车场的容量有一定的余地。

3 城市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在选址、布局、容量、出入口设置等方面要结合该区域内已有或待建建筑物附建的地下停车场 (库)的规划来进行。 4 要考虑地下停车场(库)的平战转换,及其作为地下工程所固有的防灾、抗灾功能,可以将其纳入城乡综合防护规划体系。

4.4.2 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私车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宜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地下停车库总量与地上停车总量之比宜为9:1。

4.4.3 城市中心区地下停车位置到达出行目的地的距离一般为300~700m,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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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m。结合城市绿化、地下街、地铁施工等项目建设地下车库,建设的规模以100~300个左右泊位为宜;地下车库连接道原则上可布置停车带,车库连接道净宽度为5.5~6.0m,其中停车带净宽度为2.5~3.0m。

4.4.4 公共地下停车库的出口和入口宜分开布置,宜布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车库口部道路变坡点距离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旧城区不应小于 3.5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旧城区单向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3.5m,出入口之间净距必须大于10.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0.0m,纵坡不宜大于8%。 4.4.5 地下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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