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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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39、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辞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4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仲裁委、法院如何审查?

仲裁委、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

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形,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41、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4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明确支付的时间段。

4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期限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如变更后的期限超过原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变更后的期限短于原合同期限,则仅视为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

47、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不予支持。

48、女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并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当地政府部门因劳动者违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生育,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4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仲裁委、法院可选择一较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另一项诉讼请求,也可支持违约金后对差额部分损失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除证明双方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还负有证明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五、社会保险

5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