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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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文号:银监会令[20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

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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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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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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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100%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一级资本充足率??100%风险加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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