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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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0%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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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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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篇三: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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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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