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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者的区别: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例】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正确?(06-3-3,单)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者的联系: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分支机构与职能机构 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

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 二者的区别: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

所以,分公司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

第二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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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

【例1】 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2】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例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0)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

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1)搭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例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07-3-51,多选)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

【例3】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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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例4】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再总结: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

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类别及其相互关系

其中:合同有4类

婚姻有3类: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遗嘱有2类: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与效力待定的遗嘱

【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1,再参见08-3-93)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生效的条件

a 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b 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c 内容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 d 部分行为的形式合法

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三种模式

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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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一——成立暨生效

模式二——成立,尔后生效:3情形

——合同法44.2:须批准/登记的(三个涉外合同) ——45:附延缓条件的 ——46:附始期的

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无效的行为 ——被撤销的行为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1.效力待定的行为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 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 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

(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 (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

自始有效;

自始无效

6.1 →→→→→→→→→→→6.9↗ 有效:追认

少年买卖玉戒 ↘ 无效:否认或撤销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待定?→→→ 最终处理结果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 (2)最终处理结果有二:

——最终很可能一直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

a 放弃撤销权的 b 超过除斥期间的 c 选择变更的

——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

6.1 →→→→→→→→→→→6.9↗ 有效(3) 新郎买卖玉戒 ↘ 无效(1)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有效 →→→ 最终处理结果

3.无效的民事行为:52—53条 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

欺诈胁迫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内容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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