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备考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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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

律知识》必备考点

考点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注意区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3)从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法与单行法。 考点二:《安全生产法》

1.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4.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考点三:《消防法》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考点四:《突发事件应对法》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考点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特种设备范围: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考点六:《行政处罚法》

1.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不予处罚的情形:(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考点七:《劳动法》、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考点八:《职业病防治法》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考点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登记各环节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