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T合同参考样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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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项目工程

2.1 项目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项目组成 第三条 项目合同总价 3.1 本项目合同总价 3.2 项目合同总价的构成 第四条 项目价款的回购支付 4.1 回购款支付时间 4.2 可以提前支付回购款 第五条 项目回购担保措施

5.1 甲方回购担保 5.2 交还担保函时间 第六条 双方工作义务

6.1 甲方工作义务 6.2 乙方工作义务 第七条 工期 第八条 承诺和保证

8.1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8.2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第九条 各方的职责和权力

9.1 甲方的职责和权力 9.2 乙方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 项目建设

10.1 项目工程的建设用地 10.2 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 10.3 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 10.4 项目工程的施工

1) 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2) 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0.5 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的移交

11.1 正常移交 11.2 非正常移交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 第十三条 共同的权利义务

13.1 因不可抗力暂停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甲方违约 14.2 乙方违约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友好协商 15.2 诉讼

15.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风险划分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7.1 合同的变更 17.2 合同正常终止 17.3 合同非正常终止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其它

18.1 适用法律 18.2 资料和保密 18.3 不正当报酬的声明 18.4 其它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条 合同的附件及效力

二、“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1) 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的 企业;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以下又简称“甲方”);

2) 有限公司:一家依照香港法律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融资能力的香港企业;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以下又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已获取 基础设施工程的开发建设权。根据国家关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放社会资金准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以期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经批准,决定对 工程采用按“FBT”模式融资建设合作(即融资-建设—转让;英文: Financing—Build—Transfer),将项目工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管理、提供项目融资、负责工程造价款、其他款项支付及收取项目回购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按时开工、顺利建设、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建设权和所有权,甲方授予乙方该项目融资建设的专有权,方式为由乙方融资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整体移交给甲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价格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整体回购价款。

2)乙方在 省 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由乙方授权项目管理公司对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进行融资、建设、管理、支付建设全部款项及向甲方收取回购款进行还贷等全部事宜。乙方向甲方确认乙方项目管理公司其将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义务,保质、按期地完成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各方现就 工程的融资建设管理及回购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又称“项目工程”,系指 工程项目。 “甲方”系指 。在本合同中又被称作“业主”。 “乙方”系指 。在本合同中又被称作“承包人”、“总承包人”。

“专有权”指批文、同意许可,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乙方的特殊权利。 “合同总价款”系指甲方在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组成的总价款,即项目回购款,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部份。

“工程造价款”系指项目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

“项目管理公司”系指由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接管项目时的实体公司。

“年利息” 系指由乙方为本项目建设融资及贷款等方式所组织并实际投入的资金,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总额为依据,在建设期及甲方回购期内应计算的利息,属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资金基准成本之一。

“投资回报” 系指由乙方为本项目融资建设运作过程中,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获得的收益。

“监理单位”系指由甲方自行委托选择的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并与甲方签订监理合同的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监理工程师”系指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工程现场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监理工程师。

“造价咨询单位”系指由甲方自行委托选择的本项目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与甲方签订咨询合同的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独立法人。

“造价工程师”系指造价咨询单位派驻项目工程现场履行咨询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取得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

“合同期”系指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开始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止,分为建设期(工期)和回购期两个部分。

“建设期(工期)”系指项目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至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限;分 期建设,每期建设限为 个施工月。

“回购期”系指本项目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项目工程回购款项的期限;期限为叁年。

“项目移交”系指乙方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交付给甲方。 “天”系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书面”系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并不限于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二条 项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