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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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

(经2011年1月5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师研字[2011]08号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一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二条 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的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三条 根据专业学位论文要求,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四条 导师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实践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研究生的爱国精神、职业操守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五条 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部(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部(院、系)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部(院、系)指定合作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对其在读的研究生应通过加强远程指导或委托本专业学位其他导师指导的方式,保证培养指导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上岗条件

第六条 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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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个别专业学位可适当放宽);

(二)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主要课程;

(三)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教育实习、基础实验等。

(四)熟悉相关职业领域的工作,最好具有相关职业领域的正式工作经历。

第七条 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

(二)为相关专业实践领域的研究专家和实务骨干;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部、院、系)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可以讲授至少1门专业学位的主要课程。

各专业学位类型研究生指导教师具体上岗条件详见附录。

第三章 审定程序

第八条 首次申请上岗导师的审定办法 (一)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

1.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专业学位类型所在部(院、系)提出申请。

2.单位遴选:各部(院、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上岗条件的申请人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经部(院、系)务会审议,所属专业学位评审组通过,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审定。 3.分会审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议、表决,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

1.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专业学位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专业学位类型所在部(院、系)提出申请。

2.单位遴选:各部(院、系)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上岗条件的校外专家担任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经部(院、系)务会审议,所属专业学位评审组通过,报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审定。

3.分会审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单位推荐意见审核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议、表决,确定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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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已上岗的学术型硕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审核

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由各部(院、系)审核,经专业学位评审组审定,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各专业学位评审组审定全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和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资格,并委托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评审组应每三年对本专业学位导师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专业学位分会备案。评估结果将作为招生名额分配的依据;对于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专业学位硕士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由招生单位配备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兼职研究生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北京师范大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负责解释本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4月15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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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件1 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附件2 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附件3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附件4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附件5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新闻与传播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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