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师法律法规小抄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2012年招标师法律法规小抄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983011501f69e31433294ec

⑤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机电产品评标办法 (1)最低评标价法

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1)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

说明。

2)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他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评标总价。

3)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4)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2)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1)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

2)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必要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3)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4)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其中,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5)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包括: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土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综合排名及推荐中标结果存在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6)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①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40%)以上的。

②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但不得高于30%)以上的。 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政府采购性价比法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对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

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澄清 ①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

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才可以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③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投标人明确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④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一,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的投标内容。第三,也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⑤澄清一般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详细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评审后,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定标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否决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首先,否决投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其他主体无权作否决投标的处理。其次,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和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第三是,被否决的投标,不再参加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政府采购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2.中标人弃标不能履约的;3.招标程序不合法情节严重的;4.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5.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第六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采中标公告包括:(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间没有异议期。 投标保证金退还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发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但是将中标的结果告知投标人,还将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发出后。 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实质是双方约定投标人以这一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

补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可以继续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2)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 投标保证金只有单向的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作用,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只能按照中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要求招标人赔偿。 第七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招标投标异议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的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为招标人。 招标投标异议的内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三个方面提出异议是对其提出投诉的前置程序。 异议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中标结果有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开标现场有异议,当场答复并记录; 政府采购质疑当事人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质疑时限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质疑答复(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受理人是行政监督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诉受理人是国家发改委。向两个以上部门投诉的,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 投诉书需签字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并附授权委托书。

行政部门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原因: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B.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C.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允许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双方可以质证。 撤回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或者达成仲裁条款,或者明确接受仲裁。仲裁原则:自愿

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的作用①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②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③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④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刑事法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单位犯罪特征:整体性、双重性、局限性 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境内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调整对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例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军事采购 政策性规定:(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30%以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生效包括当事人缔约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标的确定并且可能等四个方面。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中(包括订立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行使撤销权之后,被撤销的合同即自合同订立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一方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也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也可以选择请求变更。 合同的履行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不具有让与性的情况: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合同的义务转让。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效力。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同意。

合同终止情形:依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违约行为分为四类:①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②履行迟延。③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④预期违约。 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合同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人民调解、机构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债券(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属权

诉讼时效普通时效2年,短期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施工许可的主体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的条件①用地批准手续;②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施工场地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⑤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满1年,资金50%,超过1年,30%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的期限自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发包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是例外。①禁止限定发包。②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禁止违法分包。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竣工结算1.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3.有异议的协商;4.未达成协议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5.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期限为28日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这里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竞买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1)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2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

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在加入协议时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以外的实体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购买等。 3)采购限额。《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协议不适应的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或因保护残疾人、慈善机构,劳改人员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需要,采取或实施的特殊措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

(4)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政府采购协议》第9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0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世界银行设立在美国华盛顿,大股东为美国、英国、日本

亚洲银行设立在菲律宾马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