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属性及合伙人身份识别研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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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属性及合伙人身份识别研究

作者:许 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摘要有限合伙制度发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事合伙形式——康曼达(Commenda)和近代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最初的康曼达是适应商业经济发展在组织形式上的制度创新,而后康曼达契约由最初只适用于航行和海上贸易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在陆上贸易和交易中,体现混合责任组织形式的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等相继出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也都通过制定法的方式对有限合伙在法律制度上作了规定。本文指出作为一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拟制主体,有限合伙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去识别其合伙人身份都是值得研究的法律命题。

关键词有限合伙 海上贸易 英美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10-02

一、有限合伙的法律属性

(一)组织结构的二元性和责任形式的二元性

我们在各国有关有限合伙的立法中可以找到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比如:1916年美国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表述为“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而《德国商法典》给出的定义是:“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有限合伙包含两种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只在其未缴付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有限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他己缴清了出资并且未得到返还,那么他对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即不负任何责任。”

从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有限合伙最突出的特征就是组织结构的二元性和责任形式的二元性。所谓组织结构的二元性是指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这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并存续的前提条件。而责任形式的二元性则来自于其组织结构的二元性,不同法律性质的组织成员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是有别于有限合伙、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主体,因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相互之间不需要彼此承担连带或按份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也不承担上述责任。但普通合伙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则不同,由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并非两个独立的法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