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99823d0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01

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 行)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真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二)民主公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依法科学。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进行。

(四)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解决、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的原则,统筹落实好本地区、本系统内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在重大决策出台和重大项目实施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到“应评尽评”,防止在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因工作不当产生社会矛盾。评估重点范围为:

(一)企业改制。对国有、集体企业重组中制定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是否合理,职工群众是否赞同进行评估。

(二)机构改革。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制定的人员安置、工资、离退休、社会保障和资产处置等政策措施,干部职工是否赞同进行评估。

(三)城市发展和管理。对城镇居民取暖、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价格调整,以及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拆迁扩建、居民安置等决策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行评估。

(四)资源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水电、矿产、旅游、交通等资源开发及划分界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涉及工程选址、土地征用的,应对居民安置、拆迁补偿等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五)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复退军人和大学毕

业生就业等政策调整,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引发社会矛盾进行评估。

(六)环境保护。对建设项目和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周边群众及有关方面是否有比较强烈的反应进行评估。

(七)食品、药品和生产、社区安全。对食品、药品以及生产和社区安全是否存在风险和隐患、是否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八)涉农涉牧问题。对农牧区土地、林地、草场经营权转让,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中的农牧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两委”选举、村务公开,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政策进行评估。

(九)退役军人政策落实问题。对企业军转干部、复员军官、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等涉军群体在安置、社会保险方面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评估。

(十)教育问题。对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内及周边环境存在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隐患问题,中师毕业生定向就业,民办和代课教师有关待遇政策,以及教职工提出的利益诉求问题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十一)民族宗教问题。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相互勾联制造分裂颠覆活动和以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渗透活动,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以及敌对势力插手和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可能对我社会政治稳定带来的现实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因伤害民

族、宗教感情和风俗习惯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开展合法正常活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做好维护稳定、保障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十二)对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评估。

三、 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以及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最终决策、审批部门,是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决定事项负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重大发展改革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征用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重大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各级交通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和疏导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