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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11

本规范分11章,3个附录,共1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2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 基本规定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筑完基础或每一层楼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4、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现场质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量管理 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持证上岗 并持证上岗 试块按规定制砂浆、混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作,强度满足验凝土强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收规定,离散性度 大 砂浆拌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机械或人工拌合 严格 一般 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高、中级工不少于70% 人 不少于30% 初级工以上 5、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

6、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用临时支撑措施。

7、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8、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 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9、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要求

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般项目: 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有允许偏差项: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第四章 砌筑砂浆 1、水泥使用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砂浆用砂要求

用过筛中砂,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炉渣等杂物;砂中含泥量、有机物、硫化物等含量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粉煤灰、石灰粉、石膏及拌制砂浆用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代替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要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5、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的合格标准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6、施工中或验收时,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的情况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第五章 砖砌体工程

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前章所述。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2、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的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普通砖砌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下表规定: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 项项目 次 1 轴线位移 允许偏差 检验方法 (mm) 10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用2m托线板检查 抽检数量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不应小于5处 不应小于5处 2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15 墙面 3 垂直 度 每层 5 全 ≤10m 10 高 >10m 2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其他测外墙全部阳角 量仪器检查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清水墙、柱 5 4 表面平整度 混水墙、柱 8 水平灰缝平清水墙 5 直度 混水墙 6 7 10 拉5m线和尺检查 用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不应小于5处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10 口) 20 20 7 外墙下下窗口偏移 8 清水墙游丁走缝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不应小于5处 吊线检查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不应小于5处 和尺检查 第六章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缺损、无裂缝。 2、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3、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的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应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检查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4、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 ,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抽检方法:水平灰缝用尺量5皮小砌块的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6、小砌块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按第五章执行。 第七章 石砌体工程

1、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 、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2、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同类石材抽检不应小于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按第四章规定。 石砌体尺寸、位置偏差及检验方法符合规范7.3.1规定。 第八章 配筋砌体工程

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复试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砌体,试块不应小于1组,验收批砌体试块不得小于3组。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3、构造柱尺寸允许偏差

构造柱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