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汇兑与结算知识点与真题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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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国A企业以托收为结算方式,向某国出口了一批价值为USD1 000 000.00的DVD,2005年6月20日,向出口地银行交单,信用证付款条件为提单后90天,提单的出单日期为2005年6月18日,当天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USDl00 = CNY826.44,企业可以享受的美元利率为年息5.5%,在人民币有升值呼声的情况下,A企业如何处理该笔业务? 第一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押汇尽管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但企业将付出利息成本,而美元对人民币三个月的远期结汇又是贴水(即三个月后的结汇价低于即期结汇价),与即期结汇价比将造成明显的损失,因此,企业财务经理认为到期收汇比较妥当。2005年9月21日,A企业如期收到国外银行付款,由于人民币在2005年7月21日一次性升值了2%左右,并且持续几周小幅升值,9月21日当天的汇率为USDl00= CNY800.05,A企业在被扣除国内外银行费用USDl 350.00后,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

(USDl 000000.00—USDl 350.00) ×8.000 5=7 989 699.33元。 第二种方式,企业财务经理考虑到企业办理出口押汇尽管将付出利息成本,但既可以将远期收回的外汇立即结成人民币使用,规避了汇率风险,又加速了资金周转速度,因此2005年6月20日当天就叙做了出口押汇,企业应付出的利息为: USDl 000 000.00 × 5.5% × 90/360=USDl3 750.00

A企业实际得到的人民币为:(USDl 000000.00—USDl 350.00—USDl3 750.00) × 8.2644=8 139 037.56元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比较:

8 139 607.56元—7 989 699.33元=149 908.23元

显然,A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多了149 908.23元的收益 3、汇入汇款结算方式下的融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

含义:出口商业发票贴现(Discount against Export Commercial Invoice or Export lnvoice Discount)是指在保理商(通常为金融企业)与出口商之间存在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出口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出口商与进口商订立的出口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办理该贴现业务的银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有追索权。

4、出口保理结算方式下的融资——出口保理融资

含义:国际保付代理又称保付代理或保理,是指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地卖断给保理商,收到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获得资金融通的一种短期对外贸易融资形式。

案例分析1:假设出口商接到美国纽约一进口商发来的一张订单,预购买价值10万美元的圣诞节礼品,装船后60天ⅣA方式付款。出口商欲使用保付代理业务的方法融通资金,应该怎样做?

分析:出口商预使用保理业务的方法融通资金,其具体做法应为: (1)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银行(A银行)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同时向银行提出10万美元的授信额度申请及进口商的资料。

(2)A银行将出口商的申请通过计算机EDI网络发给美国B保理公司。

(3)美国的B保理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有关进口商的信誉信息,在参考并分析了各方搜集来的信息之后,做出了授信10万美元的决定。并通过EDI把决定通知A银行。 (4)A银行通知出口商所获得的额度。

(5)出口商将货物连同正本发票一起交给进口商,副本发票交给A银行。

(6)A银行收到出口商的副本发票后通过EDI将发票细节通知B保理公司,并按保理合同向出口商预付80%(8万美元)的货款。

(7)货到纽约,进口商接受货物,并答应到期日付款。

(8)B保理公司将全额货款付给A银行,通过EDI传送付款信息给A银行。 (9)A银行从B保理公司收到货款后,立即将其余20%的货款付给出口商。

案例2:A银行于3月收到B银行开来的一份受益人为H公司,金额为7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A银行核押相符后通知了H公司,H公司未对信用证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4月17日,H公司向A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请求议付,A银行审单时发现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用括号备注“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公约”(即CMR运输单据),于是立即向承运人电话查询其提供的运输单据是否是CMR运输单据,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即结束审单,向外寄单索偿,并为H公司办理了押汇手续。H公司也向A银行做出书面承诺:“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付的,我公司保证立即偿还你行已付的该出口单据项下本息及各项费用。”

4月29日,B银行以收到的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绝付款。A银行在多次与B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要求H公司偿还垫付的押汇款及利息,遭到H公司拒绝,A银行向法院起诉。H公司认为A银行作为议付行,对其审单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析:法院在受理本案时认为,由于我国未参加《国际公路运输合同公约》,中方承运人根 本无法出具CMR运输单据,但H公司收到信用证时没有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以致最后B银行以此为由拒绝付款,H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A银行在审单时仅凭电话向承运人查询运输单据就轻信单证相符而寄单索偿,遭到拒付,应认定没有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判令H公司返还押汇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A银行承担押汇款被拒付后产生的利息损失和与B银行交涉的费用。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通知行,对于信用证中要求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特殊条款,应提示受益人注意;作为交单行,对于信用证条款中不能确切把握其要求的单据,应避免对受益人融资。要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如有不妥,应要求对方修改。 5、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含义: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单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有关凭证、赔款权益转让协议等,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