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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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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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 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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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一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借记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至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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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采用实名制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应遵守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六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臵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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