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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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编制。 申报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 (二)债权发生原因、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债权存在的证据; (三)申报时间、联系方式、其他必要的事项; ※有代理人的还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代理权限等事项。 21 22 形成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 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单;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数额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方案提请法院裁定认可。 23 拟订财产管理方案。 财产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管理维护方案、债务人继续营业方案、债务人财产清收方案等。 24 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对债务人最终可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初步确定。 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管理人报酬方案报告给债权人会议。 25 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中华律协的操作指引中,该方案是在宣告破产后制订,但是在深圳中院的文件中,该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制订。 26 27 28 形成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提前十五日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三日申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将债权人会议的筹备情况及相关文件报送法院。 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议程; (二)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 (四)职工安置情况,工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 (五)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七)管理人报酬方案; (八)法院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内容。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9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30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决议书面报告法院。

※ 以上工作计划是对深圳中院和中华律协的指引文件中综合总结,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