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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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实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体运行,以主要矿种为主攻目标,大力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引导和推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一、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一)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

根据区域成矿地质背景、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等特征,规划对黄坳、长坪、下七等地主要成矿远景区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面积99平方千米。预计新发现矿产地5~8处。优选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项目:

井冈山市长坪~下七钨、铜多金属、地热资源重点调查评价项目(DX01)。主攻矿种钨、铜(铅锌)、铌钽、地热等。

地质矿产重点调查评价项目的管理措施:加强地质找矿,提高基础地质研究程度;发现新的找矿靶区和矿产地,拉动后续矿产资源勘查。

(二)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完成全市重要矿种资源潜力评价。对铁、铜、铅、锌、钨、金、稀土、铌钽、普通萤石、硅石、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资源潜力进行预测。建立以GIS为平台的矿产资源评价系统,实现资源潜力评价的动态管理。

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重点对钨、金、普通萤石、硅石、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进行资源储量利用情况进行核查,通过调查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动态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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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

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布局,增强矿产资源的区域空间调控能力,有效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在规划期内实行勘查规划分区控制管理。

(一)重要矿产资源勘查

加强对铁、铜、铅、锌、钨、金、稀土、铌钽、普通萤石、硅石、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勘查。应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推进矿产资源整体勘查和综合评价,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1、鼓励勘查规划区

鼓励勘查规划区优先设置探矿权。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探矿权人可享受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外围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扩大远景,增加资源储量,缓解资源储量的递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1)井冈山市宝石锰矿鼓励勘查区(KG01)

(2)井冈山市东上乡大亚山铜多金属鼓励勘查区(KG02); (3)井冈山市荷花~葛田金、萤石、高岭土、铜多金属鼓励勘查区(KG03);

(4)井冈山市黄坳~杨坑钨、铜多金属、地热鼓励勘查区(KG04); (5)井冈山市长坪铌钽、铜多金属鼓励勘查区(KG05)。

鼓励勘查规划区实行的政策和措施:优先设置探矿权,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促进社会资本投入。

2、限制勘查规划区

限制勘查规划区包括:国家出资已探明的矿产地、国家及省政府划定的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域;各类功能保护核心区的外围保护地带或外围缓冲区;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

限制勘查规划区实行的政策和措施:实行探矿权限量控制;严格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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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探矿权的出让方式,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条件的,须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现有探矿权中,属于资源整合规划矿种的探矿权按照市场方式、依法依规实行有序整合,探矿权到期需办理延续的,须符合探矿权限量控制和资源整合要求。

3、禁止勘查规划区

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一定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铁路沿线两侧可视直距1000米以内区域;高速公路、旅游专线公路、国道沿线两侧500米以内区域;桥梁、隧道、水利工程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1000米以内区域。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1)井冈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止勘查区(KJ01); (2)井冈山市仙口电站库区禁止勘查区(KJ02)。

禁止勘查规划区实行的政策和措施:不办理新的探矿权申请登记;原有探矿权不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已设探矿权有序退出。

允许公益性地质勘查地下水、地热、矿泉水。

三、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原则:以保持已知矿产信息的区域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原则,重点考虑矿产勘查程度和矿床空间分布、矿床类型、开采因素等。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探矿权。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征,对需要进行勘查工作的地区进行规划区块划分,共划分5个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1)井冈山市泥湖铜多金属矿产勘查区块(KQ01); (2)井冈山市大塘~石竹金、铜铅锌矿产勘查区块(KQ02); (3)井冈山市拿山锰矿产勘查区块(KQ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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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冈山市黄坳乡龙洲地热勘查区块(KQ04); (5)井冈山市长坪铜多金属矿产勘查区块(KQ05)。

四、探矿权设置与投放

(一)探矿权设置

1、新设探矿权,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先进行勘查区块划分和编制探矿权实施方案,按分级管理权限要求报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能投放市场。

2、新设探矿权与已设矿业权之间要求预留一定空间区域(原则要求平距不小于500米)。已设探矿权需要流转、变更、延续的,按不同矿业权之间的间距要求办理;属于资源整合规划区域的,依法依规进行整合。

3、在规划期内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新发现的矿点、异常区等找矿线索,提出评价和规划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依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适时进行探矿权设置和投放。严禁化大为小、分割设置投放探矿权。

(二)探矿权出让

探矿权的出让,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三)探矿权投放

探矿权投放应根据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本规划要求适时投放。做到探矿权设置合理、投放有序、规范管理。

除2007年底已投放探矿权以外,2008~2015年新设探矿权投放总量预计12个,每年投放1~2个左右。为实现找矿突破,加强地质勘查,新增一批矿产地和资源储量,提高矿产资源储量保证程度。在规划后期逐年减少新设探矿权的年度投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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