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版《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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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VOCs排放限值

1、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的规定。 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3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四、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1、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转移、墨辊等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油墨桶、有机溶剂容器桶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2、 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3、安装VOCS处理设施的企业,其VOCS处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 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5、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五、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 m ,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2、企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m 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表2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