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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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及当地人文特点。

第三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二、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六、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要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内区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 精神专科机构医疗设备参考附表1选配。

附表1 精神专科机构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70-199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 床 数量 1)影像类 CT 移动式X光机 全身多功能X光机CR 黑白B超仪 500mAX光机 2)电生理类 诱发电位仪 床旁心电图机 多导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电地形图仪 0 1 0 1 1 0 3 1 1 0 200-499床 数量 0 1 1 1 0 0 6 1 1 1 500床及以上 数量 1 1 1 1 0 1 9 1 1 1 睡眠脑电分析系统 3)检验类 血氨测定计 霉菌培养箱 显微镜 PH计 分析天平 电动振荡器 自动稀释器 细菌培养箱 超净工作台 离心机 冰箱 台式灭菌器 干燥箱 恒温箱 血糖仪 血球三分类计数仪 尿十项分析仪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血气分析仪 酶标仪 高压液相(血药浓度) 4)监护抢救类 心脏按摩机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气管插管 气管切开包 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 供氧装置 床旁心电监护仪 1 0 0 1 1 1 1 1 1 1 2 2 1 1 1 1 1 1 1 0 1 0 1 0 0 2 2 2 2 2 1 2 2 2 2 1 1 2 1 1 1 1 1 1 1 1 1 3 3 3 3 3 1 3 2 2 3 1 1 3 1 1 1 1 1 1 0 3 3 3 3 1 3 1 2 1 5 5 5 5 2 5 1 5 1 7 7 7 7 3 7 1 8 呼吸机 除颤仪 5)治疗类 音乐治疗机 音频电疗机 超声治疗仪 电针治疗仪 生物反馈治疗仪 无抽搐电休克仪及配套 体疗设备 其它常用处置设备 6)医院信息系统 7)其他 电视机 消毒灭菌设备 洗涤设备 救护车及车载急救设 备 特殊床 兴奋病人监控系统 食堂设备 床单位 2 1 5 2 8 3 1 1 1 2 1 1 1 1 2 2 2 4 1 1 1 1 3 3 3 6 1 1 1 1 全套HIS设备及软件 1 1 1 5 1 1 1 4 1 70-199 10 1 1 1 6 1 200-500 15 1 1 1 8 1 50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