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制度汇编(2011.7整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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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工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酝酿讨论提出出席上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车间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和代表条件提出候选人,组织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选举结果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后,代表资格有效。

(四)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代表选举单位职工的意愿,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换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

(五)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举单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内退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终止。

(六)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职工总数的1.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101-2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5%-30%;201-5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5%-20%;501-10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10%,;1001-20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0%-6%;20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101-2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5%;201-3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0%;300人以上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15%;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3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先进模范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职工代表原则上按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团长,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团,团长由上级工会提名并征得本团代表同意。代表团团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组织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和提出质询,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上级工会组织或行政应给予支持。

(六)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

(四)自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同级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团领导、基层工会干部和先进模范人物组成,人数一般为代表总数的10%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党委审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讨论审议的意见,审查大会有关决议,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工民主议事会

(一)公司实行三级职工民主议事会制度。公司、二级单位、车间职工民主议事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民主议事会的具体工作,民主议事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二)民主议事会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及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