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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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2010-05-06 04:4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旬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旬政办发[2009]116号),参照中省文件精神,结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咸阳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财国库[2007]5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县财政局在人行旬邑代理库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县财政局按规定在代理银行(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彬县支行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 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旬邑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预算单位资金专户(简称往来资金专户);

(六)经县政府批准或授权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彬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局向人行旬邑代理库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

指令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帐户。

(2)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组织预算执行,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行使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职责,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二、三级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收入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一条 “旬邑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是办理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从事财政性资金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县财政局国库股及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申请表》(附件1),报县财政局批准设立。

人行旬邑代理库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彬县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和人行旬邑代理库,由县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预算单位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

《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县财政局国库股及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各一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或经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为县财政局在人行旬邑代理库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统一按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的资金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以上的,可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规定时间内,由代理银行在县财政国库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规定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经县财政局批准的指定专项用途的款项。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国库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并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四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县政府批准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单位其他业务开支。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五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收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收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根据资金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收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收付总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

第三十五条 预算资金收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分别设置收付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支出活动。

第三十六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