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af7ca7a31b765ce050814ec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

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较宽路控制,具体按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米) 12≤d≤26 2650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高层建筑 8 8 10 12 多层建筑或裙房 5 6 7 8 高层退交叉口 9 10 14 16 多层建筑或裙房退交叉口 8 8 10 12 第二十二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

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2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5米,并应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控制距

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

小于30米。

第二十五条 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

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

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少于5米。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