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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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及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的考核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 引用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术语 3.1 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规定,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列为特种设备。 3.2 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凡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 3.3 特种作业范围

3.3.1 电工作业(含电力运行、维修,电器维修、装配,电力线路的安装、检修等)。

3.3.2 起重机械作业。 3.3.3 锅炉司炉及其水化验。 3.3.4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3.3.5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3.3.6 危险化学物品保管。 3.3.7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3.3.8 符合本标准定义的其他作业。 4 职责

4.1 技安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定期复审、验证工作。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 人力资源部: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定期复审工作纳入工厂培训计划,对取证人员注册登记,审核批准培训内容、费用等。

5 培训考核

5.1 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操作。

5.2 培训时间和内容应根据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取得培训资格证的中介机构进行,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6 管理要求

6.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6.1.1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1.2 具备本工种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6.1.3 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者。 6.2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之前,不允许单独操作,确因工作需要应在取得操作证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6.3 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职工因身体原因不适应需调换工种的必须经厂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同意。

6.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由技安环保部会同有关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单位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

6.5 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年限提前报考核发证部门复审,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 检查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技安环保部进行检查考核。

8.管理表格/附件 无

9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技安环保部提出。 本制度由经理部企管处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技安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