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控装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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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可靠的井控装备是保证井控本质安全的重要基础,可控的生产流程是井控装备质量可靠的保证。为了保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油气区内井控装备质量的可靠性,满足井控安全需要,依据集团公司井控管理和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参照国际、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质认可适用于为集团公司所属油气区提供服务的国内井控装备生产企业。取得资质认可的井控装备生产企业,其井控装备及服务方可进入集团公司市场。

第三条 资质认可主要针对钻井井控装置、井下作业井控装置、管汇系统、控制系统、高压耐火软管线、内防喷工具等井控装备生产企业。

第四条 资质认可实行集团公司一级认可,各油气田企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不得重复进行资质认可。

第五条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同

等条件下,各企业应优先选购采用甲级企业的产品。

第六条 未获得资质认可的企业,其井控装备不能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准入、投标、销售、结算等活动。

第七条 资质认可是集团公司实行井控装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但并不免除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责任。

第二章 资质认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井控装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可工作的领导,在资质认可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资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资质认可相关制度;

(三)统一管理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可工作; (四)审定批准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可结果; (五)发布资质认可公告,核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九条 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井控装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可工作的组织实施,在资质认可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订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二)组织井控装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可的现场审查,汇总审查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组织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可现场审核;

(四)选择专业评估机构,下达评估任务; (五)负责资质审查人员的选聘、培训工作; (六)负责资质审查资料的存档管理; (七)负责资质的动态管理;

(八)受理举报,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各油气田企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井控管理部门负责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的资质监督,对已采购井控装备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三章 资质认可条件

第十一条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资质认可应当从制造能力、管理能力、技术能力、服务能力等方面予以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制造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二)配备静水压试验设备及设施、理化检测设备、精度和几何尺寸检测设备、无损检测设备、非金属材料物理性能试验设备等;

(三)具有一类或一类以上产品自主配套能力; (四)具有大批量生产能力;

(五)具有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产品的生产能力; (六)在行业及集团公司市场具有较高的产品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API Q1认证,并有效运行; (二)建立采购(外协)管理制度,严格进行原材料或配件供方审核,并进行进厂质量检验和验证;

(三)建立工艺管理制度,有相关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四)严格进行从产品设计、制造到出厂的各环节的质量检验;

(五)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

第十四条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技术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产品设计研发机构;

(二)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凭,从事井控装备生产技术工作累计五年以上;

(三)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满足生产要求; (四)配备相关专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并独立开展工作; (五)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有效版本;

(六)有企业产品内控标准;

(七)产品的自主设计与开发通过了相关机构的评审和用户确认。

第十五条 井控装备生产企业服务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技术服务制度和质量回访制度; (二)建立用户档案,与顾客沟通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