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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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XX〕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务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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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全面、深入地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二、广泛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并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题报道、开通热线等方式深入宣传《条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之一,通过网络媒体、深入用人单位、开展咨询活动、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努力提高《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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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制度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举报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要制定证据登记保存、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规范;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通过举办学习《条例》培训班、专题研讨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守监察工作纪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 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要自觉接受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用人单位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保证监察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整体推进。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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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积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牵头召开有关部门和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研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有关对策措施。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曝光。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某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配备与实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察执法人员,协调解决镇街兼职监察员的编制问题。财政部门要切实解决监察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加大主动监察力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主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进行执法监察。每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年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户,兼职监察员参与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少于15户次。

2、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专查。举报投诉案件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