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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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23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

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1〕23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 / 4

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冶

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规范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 4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 3 / 4

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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