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201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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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荣誉不少于1次,或技术室人员近两年立功、嘉奖或获得地市级以上机关授予的个人荣誉不少于4人次。

(五)年均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正式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在公安部五局主页发布信息1条以上。

(六)开展的所有技术专业,每年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各个专业均达到满意。

第十条 在一级刑事科学技术室中,优选建设成果和实战业绩突出的技术室为全国示范刑事科学技术室,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技术室不具有相应等级条件,由公安部撤销原评定等级。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授予等级的刑事科学技术室,由公安部通报授牌。

第十四条 技术室建设成果突出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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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公安机关报请立功嘉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六条 辖区实有人口不足10万或年均刑事案件发案数低于200起的刑事科学技术室可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专业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人员为从事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技术管理、信息研判等专业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业实验室主要为法医检验、痕迹检验和影像技术等专业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其他行业和正在开展警务机制改革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8日颁布的《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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