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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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号、发改电〔2016〕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

(五)产能置换指标的折算

1、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享受中央奖补资金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应按规定比例折减。无论是否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计划2017-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如提前到2016年关闭,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1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产能进行减量置换的煤矿,不得重复领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发改电[2017]279号)根据2016年煤炭去产能“早退多奖”原则,对于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已申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煤矿,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2017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按照是否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确定置换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30%计算;不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100%计算。(国能综函煤炭[2017]269号)

2、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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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合法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式实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产能核定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部门按权限审查确认,核定结果按规定履行产能登记公告、公示程序。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产能置换。将核减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的煤矿的详细情况报生产能力核定负责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发改能源[2016]1897号)

3、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出全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18人/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退出产能指标(555吨/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发改电[2016]606号)人员安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发改能源[2017]609号)

4、鼓励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发改电[2017]279号、发改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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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448号)

5、对1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去,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可作为置换产能指标。(发改运行[2017]1319号)

6、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

(六)产能置换指标的有效期

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其中,2016年已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逾期未签订的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作废,不能用于置换。(发改能源[2017]609号)

(七)产能置换的优惠政策

1、鼓励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关闭退出煤矿与建设煤矿位于不同省(区、市)的,签订协议进行交易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号)

2、鼓励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兼并重组,实质性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建设煤矿项目使用兼并重组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号)

3、鼓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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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号)

4、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一律不准核增产能,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矿业权先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的9万吨(不含)以上煤矿,主动退出后置换产能指标可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不含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折算后产能的2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

5、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应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换要求。置换指标已落实70%以上(含已签订意向性协议,3个月内可签订正式交易合同的置换产能)的煤矿,允许对剩余指标出具承诺函,并在6个月内落实到位。逾期未落实的,列入煤炭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核减所核增产能。(发改运行[2017]1448号)

(八)产能置换方案的调整

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适用于该文件印发后编制上报的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工作。为营造指标交易良好市场环境,避免因方案调整虚增产能置换指标,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原则上不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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