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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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确需调整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已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确因股权纠纷、社会稳定等原因无法按计划关闭退出的煤矿,可关闭退出其他煤矿(含产能核减)进行替换。用于替换的产能指标计算方法仍执行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文件政策。(国能综函煤炭[2017]114号)

2、已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区分煤矿所在省、区、市(或中央企业)是否超出全国去产能任务平均比例(15%),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80%或100%计算。扣除已使用的产能置换指标,剩余产能指标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使用。用于其他建设煤矿产能置换的,可按照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要求进行折算。(国能综函煤炭[2017]114号)

3、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已核准(审批)在建煤矿,允许按照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要求对原方案进行调整。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兼并重组、指标交易等方式取得产能置换指标,落实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要求。(国能综函煤炭[2017]114号)

4、不宜再对2016年专项奖补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调整,2016年已经享受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关闭退出煤矿,作为实施方案内产能置换指标参与市场交易。(国能综函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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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4号)

(九)产能置换煤矿的退出程序

参与产能减量置换的退出煤矿,无论是否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均应按照煤炭去产能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公示公告、验收等程序。(发改电[2017]279号)

对参与产能减量置换(包括省内、跨省置换)、确定今年完成退出的煤矿,无论是否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均应纳入验收范围,由煤矿所在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组织验收工作。(发改电[2017]598号)

(十)产能置换煤矿的关闭到位时间 1、建设煤矿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规模、关闭时间等情况由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原则上应在新建煤矿开(复)工前关闭到位,最迟在新建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发改能源[2016]1602号)核减产能煤矿最迟应在核准批复前核减到位。

2、核增产能煤矿

产能置换方案中的退出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后6个月内关闭退出到位,核减产能煤矿应在产能核增申请得到批复前核减到位。(发改运行[2017]1448号)

(十一)指标交易价格的确定

考虑到各地去产能奖补标准有所差异的实际情况,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明确,各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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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奖补标准发布本区域产能指标交易指导价。请会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关闭退出煤矿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标准、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等,研究发布本区域产能指标交易指导价参考范围。具体产能指标交易价格,可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确定或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能综函煤炭[2017]114号)

(十二)地方政府实施产能置换的要求

1、对部分去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签订产能置换协议,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发改能源[2017]609号)

2、2016年已通过验收抽查、财政奖补资金已拨付的关闭退出煤矿,在省级政府承诺承担因产能指标交易引发的法律后果后,指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发改能源[2017]609号)

3、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发布产能交易指标信息,为产能置换创造条件。(发改能源[2017]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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