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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

程(doc 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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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m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f pomer transmission line)

DL 5009 · 2-94

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水利电力出版社 1995 北京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 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 ~ 63kV 架空电力线路 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 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 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 5 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 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 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 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6 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

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 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 7 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9 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 10 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 11 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 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 12 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 13 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 14 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 15 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 16 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 17 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 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 18 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 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 19 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 3m 。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 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 1m 。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 12 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 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 20 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 1 的规定。 表 1 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m) 名称

名称 距离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木工房 易燃仓库(油料库) 永久性建筑 15 25 20 监时仓库 15 6 15 15

木料堆、木工房 25 15 垛间 2 25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0 15 25 20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 110kV 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 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 于下列数值:

1 ~ 10kV 3m 35kV 4m 63 ~ 110kV 5m

第 21 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 10m 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 5 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 22 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 5 瓶;超过 5 瓶但不超过 20 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 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 。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 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 23 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 24 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 25 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 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 26 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策 27 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 28 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 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 29 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 30 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 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 6m 。 第 31 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 32 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 33 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 后方可送电。

第 34 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 35 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 36 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 37 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