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cbd90dcdaa00b52acfc7ca24

附件:

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及高新开发区内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

—1—

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七)在夜间19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事故; (八)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快速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

—2—

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七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机动车保险公司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八条 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三)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四)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九条 《记录书》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在机动车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也可复印或从网上下载《记录书》。

第十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当事人填写的《记录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

—4—